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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功能进行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02 15:04:00  发布人:管理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将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信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根据海关总署业务要求,对企业信用管理功能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海关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状况分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2、新增信用等级调整功能,为失信企业提供向海关申请调整信用等级的功能。

3、取消继续适用高级认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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