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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3号 2025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1号(《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外经贸贸发〔2001〕670号)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标商品名称及税则编码(一)蔺草(已净、漂白或染色的)14019031。14019031.00暂不安排招标。(二)蔺草制品。蔺草制的提花席、双苜席;垫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46012911.11;蔺草制的其他席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46012911.12;蔺草包面的垫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94042100.10。二、招标时间招标分两次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第一次招标。投标时间:2024年12月18—19日截标时间:2024年12月19日11:00开标时间:2024年12月19日15:00(二)第二次招标。投标时间:2025年7月16—17日截标时间:2025年7月17日11:00开标时间:2025年7月17日15:00三、招标数量第一次招标136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80%);第二次招标34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20%)。四、投标企业资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投标资格:2022年1月至2024年9月,蔺草及蔺草制品年均出口实绩达到4万公斤的出口企业,或年均出口供货实绩达到30万公斤的供货企业。上述招标商品出口供货实绩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供货单位必须是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必须是需要出口配额的蔺草制品,海关税则码是4601291111、4601291112、9404210010;购货公司必须是具有投标资格的外贸公司(不包括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五、投标资格审核程序(一)材料申请。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和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上报本地区企业递交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直接报招标委员会。2.凡满足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投标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审核。3.申请企业需提交《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1),有供货的生产企业需提交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2024年(1—9月)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统计表》(附件2)。4.新申请企业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委托书、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提供正本扫描件,并制作成电子版统一提交。5.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12月3日17时前将接收汇总后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招标委员会,如未在上述时限内报送,招标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二)资格审核。1.招标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审核。2.招标委员会将对生产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正本进行抽查复审。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汇总表》(附件3),并将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招标委员会专用邮箱,邮箱地址wmsncp@mofcom.gov.cn。4.投标资格审核于2024年12月6日结束。5.招标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2日前发布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名单。6.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如企业电子信息未备案(新申请企业)或已备案的电子信息有改动,需自行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新增或变更企业电子信息。地方企业告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告知招标委员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招标委员会在系统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参加电子投标。六、投标方式获得投标资格的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电子投标。招标委员会不接受书面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点前只能投一份电子标书,当同一企业成功送达的电子标书出现两份以上(含两份)时,该企业的标书视为无效。企业无法在规定时点前发出电子标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企业完成投标操作后,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查询标书是否已被主机成功接收并处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负责电子招标投标技术保障工作,并解释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如企业电子投标出现故障,请最迟于截标时间前2小时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企业投标操作失败将自行承担责任。客户服务热线:010—67870108(拨通后按号码1再按号码3)传真:010—67800343七、最低投标价格本次公开招标最低投标价格0.30元/公斤。对于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招标委员会将作为废标处理。八、投标数量(一)第一次招标。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2022年1月—2024年9月平均出口实绩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数量+出口供货数量×50%,其中,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自营出口数量)×80%×系数确定企业第一次招标最高投标量。(二)第二次招标。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2022—2024年平均出口实绩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数量+出口供货数量×50%,其中,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自营出口数量)×20%×系数确定企业第二次招标最高投标量。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通过电子标书设定企业最高投标量。企业可在电子标书上接收到本企业最高投标量。对投标数量高于最高投标量的标书,招标委员会将作为废标处理。招标系数将分别于两次公开招标前确定,并在商务部网站—对外贸易司子站—外贸管理栏目中公布。九、中标结果查询每次公开招标开标后第二个工作日公布初步中标结果,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查看。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提出。五个工作日之后,各投标企业可在商务部网站—对外贸易司子站—外贸管理栏目中查询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公布的企业中标最终结果。十、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中标最终结果公布后,各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中标保证金,分别于2025年1月19日和8月17日前缴纳第一次招标和第二次招标中标保证金,中标保证金为中标金(金额=企业中标数量×企业中标价格)的20%。企业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配额数量缴纳相应配额的中标金余额。对未按时交纳中标保证金及浪费配额的企业将按招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实行电子化缴纳,具体指引详见附件4。十一、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联系电话:010—87789540,65197729传真:010—87789542附件:1.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2.2024年(1—9月)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统计表3.申请投标企业资格汇总表4.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电子化缴纳指引商  务  部2024年11月28日

    2024-12-05
  •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 关于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二、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美国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2024年12月3日

    2024-12-05
  • 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24〕24号),现将安提瓜和巴布达籍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事宜公告如下:自2024年6月8日至2029年6月7日,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9年6月7日,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按优惠税率缴纳税款。2024年6月8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已按普通税率缴纳税款的,其较优惠税率多缴纳的税款,相关企业自2024年12月1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11月29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pdf

    2024-12-02
  • 商务部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商务部2024年11月19日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一、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鼓励相关保险公司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等企业的承保支持力度,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产业链承保。二、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中国进出口银行要加强外贸领域信贷投放,更好适应不同类型外贸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在认真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在授信、放款、还款等方面持续优化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三、优化跨境贸易结算。引导银行机构优化海外布局,提升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多汇率风险管理产品,帮助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持续推进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等对接服务。五、扩大特色农产品等商品出口。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加大促进支持力度,培育高质量发展主体。指导和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为出口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六、支持关键设备、能源资源等产品进口。参照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完善再生铜铝原料等产品进口政策,扩大再生资源进口。七、推动绿色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加强第三方碳服务机构与外贸企业对接。积极发展边境贸易,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研究出台新一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第二批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产品目录,新支持一批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外“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项目、综合保税区内“两头在外”保税再制造试点项目落地。八、吸引和便利商务人员跨境往来。完善贸促机构展览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企业数字化平台,加强展会信息服务和对外宣传推广。稳妥推进与更多国家商签互免签证协定,有序扩大来华单方面免签政策适用国家范围,扩大过境免签政策实施区域、延长可停留时间,依规为临时紧急来华重要商务团组审发口岸签证,支持重点贸易伙伴商务人员来华。九、提升外贸海运保障能力,加强外贸企业用工服务。支持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加强战略合作。加大对外贸企业减负稳岗的支持力度,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大力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将重点外贸企业纳入企业用工服务保障范围,加强人社专员指导服务。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切实做好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工作,着眼长远积极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各地方要加大力度推进政策落实,外贸大省要勇挑大梁,更好发挥带动和支柱作用。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跟踪外贸运行情况,分析形势变化,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外贸领域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落地落实,帮助外贸企业稳订单拓市场,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有力支撑。

    2024-11-22
  •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见附件2)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pdf2.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的公告.pdf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2024年11月15日

    2024-11-19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7号(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

    现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被代替标准《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SN/T5416—2022)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特此公告。附件:《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目录.xls海关总署2024年11月12日

    2024-11-15
  •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

    为推动再生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以下简称再生铜铝原料)的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附表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附表中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同类别的散装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铜铝原料有独立包装时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二、再生铜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30、7404000050;再生铜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20、7404000040;再生纯铝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40;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50;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20、760200003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三、除放射性污染检验应符合海关专门检验要求外,再生铜铝原料的检验首先采用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是否符合附表指标要求时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GB/T38470、GB/T38471、GB/T38472、GB/T40382、GB/T40386的相应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四、进口的再生铜铝原料应符合本公告要求。海关发现进口再生铜铝原料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五、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21日

    2024-10-29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有关要求,现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1—9)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号)同时废止。附件:1.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2.供港澳活羊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3.供港澳活牛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4.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条件.docx5.注册登记饲养场日常管理要求.docx6.活畜接驳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docx7.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标志要求.docx8.《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docx9.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docx海关总署2024年10月18日

    2024-10-2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 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必然要求。为创新提升服务贸易,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服务开放推动包容发展,以服务合作促进联动融通,以服务创新培育发展动能,以服务共享创造美好未来,加快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进程,推动服务贸易规模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升、实力增强,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二、推动服务贸易制度型开放(一)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加强各项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事项与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工作衔接,及时调整与负面清单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升负面清单管理能力,加强重点行业监管,优化资金、技术、人员、数据等要素跨境流动监管。建立对服务贸易领域重大开放举措的风险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敏感领域的风险监测。研究建设与负面清单管理相适应的全国跨境服务贸易信息平台,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二)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领作用。扩大自主开放,深入探索“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开放路径,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开放先行和压力测试作用,稳步推进全国跨境服务贸易梯度开放。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在跨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完善跨境服务贸易全链条监管、建立风险管理和监测预警机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打造服务贸易综合改革开放平台和高质量发展高地。(三)加强规则对接和规制协调。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区域经贸安排中服务贸易开放承诺和相关规则,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国内服务贸易领域改革。参照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规范服务领域许可、资质和技术标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提高监管政策透明度,降低跨境服务贸易成本。研究开展服务提供者认证工作。(四)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实施服务贸易标准化行动计划,加快制定服务贸易领域标准。开展服务贸易标准国际化工作,鼓励在具备条件的领域采用国际通用标准。三、促进资源要素跨境流动(五)便利专业人才跨境流动。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入出境提供便利。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科研辅助人员来华投资创业、工作、讲学、经贸交流提供办理签证和停居留证件等入出境便利。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渠道,允许境外专业人才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国内职业资格和特定开放领域就业机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扩大职业资格国际互认试点。(六)优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完善外汇管理措施,探索基于企业信用的分级管理,提高服务贸易及服务领域对外投资的外汇业务便利度。扩大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七)促进技术成果交易和运用。完善技术贸易管理和促进体系,打造创新资源对接平台,拓展国际技术合作网络,促进知识产权国际化运营,对研发中心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规范探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运用。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交易。(八)推动数据跨境高效便利安全流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通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支持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优化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环境。四、推进重点领域创新发展(九)增强国际运输服务能力。支持国内航运企业开辟新航线,完善面向国际的海运服务网络。推进航运贸易数字化,扩大电子放货、电子提单在港口航运领域的应用。优化国际空运布局,强化国际航空货运网络对产业链供应链的支撑。进一步提升国际客运航权、时刻资源的配置效率,加强航空运力与出入境旅游的供需对接。构建国际物流服务体系,提高跨境寄递服务水平和国际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十)提升旅行服务国际竞争力。积极发展入境游,优化签证和通关政策,提高签证便利化水平。提高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使用电子支付,以及持有效证件预订景区门票、购买车(船)票等的便利度,在酒店、旅游景点、商超等公共场所,为境外游客提供多样化支付服务。实施便利外籍人士在华住宿的政策措施。(十一)支持专业服务贸易发展。拓展特色服务出口,促进知识产权、地理信息、人力资源等服务贸易集聚发展,支持金融、咨询、设计、认证认可、法律、调解、仲裁、会计、语言、供应链、标准化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培育新的服务贸易增长点。发展农业服务贸易,带动农资、农机、农技等出口。加快发展教育服务贸易,扩大与全球知名高校合作,在华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加快服务外包高端化发展,大力发展生物医药研发外包、数字制造外包,支持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模式,进一步带动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十二)鼓励传统优势服务出口。进一步完善支持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国武术、围棋等体育服务出口。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积极发展“互联网+中医药服务贸易”。支持中华老字号等知名餐饮企业开展中餐品牌国际化经营,提升中华餐饮文化国际影响力。积极运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创新服务供给,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十三)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融合发展。优化保税监管模式,支持各地区依托综合保税区开展“两头在外”的研发、检测、维修、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仓储展示等业务。推动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在生物医药、飞机、汽车、工程机械等领域细化出台专项政策举措,支持制造业企业对外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综合性服务。(十四)扩大优质服务进口。修订鼓励进口服务目录,扩大国内急需的生产性服务进口。聚焦居民消费升级需求,推动医疗健康、文化娱乐等优质生活性服务进口。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引入国际精品赛事,举办涉外电影展映和交流合作活动,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十五)助力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绿色技术和绿色服务贸易,研究制定绿色服务进出口指导目录。鼓励国内急需的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技术和服务进口,扩大绿色节能技术和服务出口。加强绿色技术国际合作,搭建企业间合作平台。五、拓展国际市场布局(十六)深化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实施服务贸易全球合作伙伴网络计划,巩固重点合作伙伴,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加强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合作,在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机制下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拓展服务贸易多双边和区域合作。引导发挥地方资源优势,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园区。(十七)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鼓励各地区建立健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机制。加强服务贸易中介组织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驻外机构作用,完善境外贸易促进网络,提升境外服务水平。完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功能,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建设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充分发挥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平台作用,不断提升展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构建龙头引领、各具特色、科学发展的服务贸易市场化展会格局,支持企业境外办展参展。六、完善支撑体系(十八)创新支持政策措施。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以及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相关基金,创新支持方式,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优化出口信贷,运用贸易金融、股权投资等多元化金融工具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支持力度。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扩大服务贸易领域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适当优化承保方式,提高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落实好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等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高校加强服务贸易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促进服务贸易智库建设,加强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培训。(十九)提升统计监测水平。修订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完善服务贸易全口径统计方法。推进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健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研究建立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提升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公共服务水平。(二十)强化服务贸易区域合作。发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优势,建设区域性服务贸易发展公共平台。提升东部地区引领带动作用,培育一批服务贸易标杆城市。支持中西部与东北地区构建内陆多层次开放平台,推动优势特色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鼓励建立服务贸易跨区域协作机制,促进资本、人才、技术、数据等资源要素高效合理流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意义,依靠扩大开放和创新驱动激发服务贸易发展新动能,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培育服务贸易特色优势产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梳理解决服务贸易领域堵点卡点问题,完善服务贸易发展相关政策,支持推进重大改革事项。商务部要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出台并落地见效,积极营造扩大开放、鼓励创新、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服务贸易发展环境。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8月28日(本文有删减)

    2024-09-0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合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有关事项的通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4〕54号)的相关要求,为做好合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受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受理药品进口备案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有关事宜。二、受理范围经由合肥空港口岸(关区代码为3311、3323)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的进口备案申请(《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药品除外)。三、办理方式进口单位登录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并上传相关材料(见附件)。四、办理地点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政务服务大厦C区218室(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0551-62999872、62999882。特此通告。附件:药品进口备案办事指南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5日附件药品进口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药品进口备案。二、受理条件(一)本事项适用于经由合肥空港口岸进口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等进口单位。(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口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以及国家允许进口的其他药品;2.产品到岸地为合肥空港口岸(关区代码为3311、3323);3.进口品种为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三)《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化学药品通关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五)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15号);(六)《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4年第12号);(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药注〔2024〕54号)。四、实施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办公室”)。五、申请材料(一)材料提交方式进口单位线上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及上传相关材料,并现场提交本条第(三)项列出的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提交地址见本办事指南“十、办理地点”。(二)材料要求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填写、双面打印或复印。有涂改的,需在涂改处加盖公章确认;2.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本条第(三)项第2点资料需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退还;3.所有材料均须加盖进口单位公章。(三)材料目录1.《进口药品报验单》原件。从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首页登录,在“中央标准应用”项下“监管证件”栏目,点击“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入“药品药材进口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打印纸质版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2.《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对照药品的提交《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国家药审中心关联审批结果截图;3.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原产地证明复印件;5.购货合同复印件;6.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7.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8.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9.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10.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的复印件;11.进口单位经办人员不是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2.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六、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当日内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需经口岸检验的进口药品当日向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七、事项收费本事项不收费。八、办理流程药品进口备案办理程序分为提交药品进口备案申请、药品进口备案资料审查、注册证明文件查验、药品进口备案办理等四个基本步骤。(一)提交药品进口备案申请进口单位在备案系统内提交“进口药品报验单申请”,并上传药品进口备案报验资料。备案系统申请端用户手册在上述网站平台服务页面下载使用。出现使用问题请联系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热线(0551-95198转人工)。(二)药品进口备案资料审查备案办公室受理人员(以下简称“受理人员”)在备案系统内收到进口单位提交的“进口药品报验单申请”和相关药品进口备案报验资料后,逐项审查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相关报验资料有缺失或错误,受理人员将在备案系统内提出补正意见,进口单位应及时按照补正意见补充报验资料或修改相关报验信息,并在备案系统内再次提交报验申请。(三)注册证明文件查验进口单位在备案系统内确认相关申请事项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时,需携带本办事指南第五条第(三)项列出的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以及《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到备案办公室进行查验。查验结果无误后,上述注册证明类文件原件当场交还进口单位。(四)药品进口备案办理受理人员查验注册证明文件原件真实性无误后,当场按程序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适用时,同时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九、备案结果(一)本事项备案结果为发放《进口药品通关单》,该通关单自签发之日起15日内有效,逾期需重新办理。(二)本事项不予备案结果为发放《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十、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办理时间(一)办理地点: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09号政务大厦C区218室(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管理办公室);(二)咨询电话:0551-62999872、62999882;(三)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的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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